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自驾游指南 自驾游指南

旅游景区管理_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2024-10-29 17:14:11 68人已围观

简介旅游景区管理_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旅游景区管理”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1.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2.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3.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5.旅游

旅游景区管理_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旅游景区管理”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2.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3.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5.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6.景区管理中,如何对旅游景区游客进行管理?

旅游局管理旅游景区的什么内容

       景区管理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景区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清卫保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资源(地质遗迹)保护、山林管理等工作;依照公司委托的职权,承担所辖范围的行政执法管理;协调当地镇、村及景区内各经营摊主的关系。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景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统计游客数量、节庆活动管理。

       2、负责景区环境与卫生管理、旅游秩序、景区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景区资源维护与保护监督管理(防火、防盗、防灾、治虫等)。

       4、负责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景区旅游投诉。

       5、负责对景区旅游经营者、景点导游人员和景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6、协助负责处理与景区有关的部门(村)关系,帮助做好协调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对于旅游行业的人来说景区管理是很重要的,你的景区管理的好好,就不用害怕会没有客源,那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1

        景区运营管理主要工作包括景区环卫、景区安保、内部经营管理、票务管理、游客服务中心管理、地方关系处理等。

        (一)景区环卫:景区环卫是景区给游客留下良好印象的重要工作之一,现在各地景区的垃圾桶大多数都是根据景区环境定制的生态垃圾桶,为了方便清理也都是套筒,景区环卫不仅要保证景区的整洁卫生,还要肩负起景区环境的保护宣传职责,提醒游客文明旅游,景区内的垃圾要保证日清日毕,垃圾收集场尽量隐蔽切要在景区外部。

        (二)景区安保:景区内的安保不仅要保证景区内旅游秩序的正常,还要承担游客意外的应急处理,景区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与上报,尽量保证景区内部安全保障无死角,保证游客旅游的顺畅性与安全性。

        (三)内部经营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包含车船运营,旅游商品售卖等,在这方面要保证游客的有序乘车,对于特殊人群要特殊处理,如老、幼、孕、残人群,尽可能提供方便,这也是景区服务水平的一个展现,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美誉度。旅游商品的经营要保证产品的地方特色与纪念价值,商铺的定位要定在景区的出入口和人流聚集区,同时要保证游客游览过程中购物需求,在旅游线路上设立小型商铺。

        (四)票务管理:票务是景区管理中的财务重地,也是掌控市场的重要介质,完善的'票务管理体系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票务流失带来的经济损失,提升游客购票的便捷度,还可掌控市场渠道,灵活变通。

        (五)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是景区对外服务的第一窗口,直接影响着游客对景区的第一印象,完善的设施设备不仅可以为景区运营提供保障,还能提升游客旅游过程中的满意度。充电、寄存、医务、轮椅、导览、资讯、投诉、纠纷处理等都是游客服务中心必备的保障功能。

        (六)地方关系处理:这也是很多景区面临的最长久、最棘手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老百姓为获得利益破坏景区设施、聚众闹事、倒票倒人,地方主管部门为获得利益各种检查、安排接待等。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没有固定的解决模式,还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解决。

景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2

旅游景区管理的特征

(一)关联性

        这一特性是由旅游景区自身特征和管理的目的所决定的。旅游景区具有综合统性,而管理就是要让资源合理配置,发挥最大效用。所以整合各种资源,将各节点进行关联,这就是旅游景区的管理体系,有效使用资源,为旅游者提供周到、舒适、快捷的服务,这内容和过程都具有综合的关联性。

       

(二)动态性

        旅游景区所具有的时效性使得景区运行中的人、财、物、信息等都是在一种动态的环境中流动,所以管理活动就是要适应各种动态环境,对变动中的组织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旅游景区的管理更是需要在供需不断变化时对管理内容、方法和模式进行适时优化。

(三)科学性

        旅游景区管理中会出现程序性事件和非程序性事件,对于程序性事件的管理就是程序化、流程化,而非程序事件就需要边运行边探讨,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管理中往往应该对非程序性活动进行规律性的总结,最终项目化。降低管理难度,除此之外,科学性还体现在景区管理不能只从自身主观愿望出发,还必须考虑全面,兼顾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从科学理论出发,提高管理水平。

(四)文化性

        旅游景区提供给旅游者的体验具有明显的文化特性,现代景区的提升途径就是不断提高文化品位,从而强化吸引力。这就要求在相应的管理活动中注入文化理念,在员工管理中体现人本主义思想,让旅游者在旅游经历中深切体验到一种强烈的文化气息、一种美的享受。

(五)创新性

        旅游景区内部每一个具体的管理对象很难用固定模式来进行管理,景区的特定时效性也要求管理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赋予景区吸引物新的诉求点和创意点,对旅游者行为的管理和服务更呼唤人本关怀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性来源于管理的动态性,是旅游景区吸引内容和综合统一性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景区管理中,如何对旅游景区游客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景区内生活服务单位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其他炉灶应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宾馆、饭店的营业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原煤散烧;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应分类袋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使用高音嗽叭或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一切自然资源和自然、人文景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采集和销售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煅炼、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十三条 游览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设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破坏生态和景观,提倡采用天然石板路等。较大景区内的交通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方式,如电瓶车。机动车停车场应建在景区外隐蔽处并加强绿化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区或主要游览区不得安装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各种线路、管网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焚烧秸秆,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观赏动物应做好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环保机构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景区景点日常环境监测制定制度,定期监测景区景点内的理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做好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建设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杜绝乱扔食品包装袋,废纸等废物和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现象。加强对饭店、宾馆的管理,卫生洁具、餐具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卫生洁具、餐具。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宣教设施,通过宣传教育片、宣传手册、广告标语、导游解说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1、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 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 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 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 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 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 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 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 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管理机构和体制的缺陷

       当前旅游景区机构和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处。

       一是除政府型管理机构外,大部分景区设立的机构缺乏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性质却行使行政职能。

       二是规划管理和监督缺乏程序化,常常出现事后论成败的尴尬局面。

       三是管理机构政企不分,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混同,致使统一管理职能弱化。政企不分使景区管理机构混同于一般经营机构,失去了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严格公平执法的地位,客观上削弱了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

       旅游景区管理中实现统一管理的难点主要是规划和管理权属存在重叠交叉,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不够。尤以与自然保护区、城市和村庄集镇之间的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表现得最为突出。

       好了,今天关于“旅游景区管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旅游景区管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